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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金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所售的克己馒头进行抽检,经检测,馒头中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成果不合格,金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从他处取得糖精钠,被奉告甜度超越食用白糖,为节约本金并增加克己食物甜度,当事人在所售克己馒头中参加少数糖精钠替代食用白糖。根据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要求,糖精钠作为食物增加剂,其可增加规模不含馒头号米面制品。案发后,当事人中止了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将剩下的糖精钠自动交出。
本案中,当事人对所售克己馒头增加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国标中对糖精钠可增加规模的要求,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指“超规模、超定量运用食物增加剂的食物”的行为。金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糖精钠,又称甜味剂、增味剂,是赋予食物甜味的物质,归于食物增加剂,可按照国家规范规则在食物中有条件的运用。糖精钠自身除了甜味以外不含其他养分,长时间很多食用,并不是一种健康安全的挑选。假如短期内过量食用含糖精钠的食物,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排泄,下降小肠的吸收能力。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增加剂运用规范》对糖精钠作为食物增加剂可增加规模作了规则,其可增加规模不含馒头号米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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